散布谣言,阳江阳春4人被处罚!
所属分类:虚构险情 阅读次数:2001 发布时间:2024-07-15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和网络水军
阳春公安纵深推进
“全市公安机关夏夜治安
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
与“净网2024”专项行动
依法查处4起
散播网络谣言案件
案件回顾
近日,阳春公安在工作中发现,岗美镇网民邱某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将其听到的不实消息编辑成文字在微信群发布,其行为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目前,邱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另外,阳春公安还分别对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阳春机场、永宁镇高铁站、永宁镇机场的虚假信息视频的蓝某、黄某、谢某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散播谣言承担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阳春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坚决依法打击。
净化网络环境
打击网络谣言
需要广大网民的共同努力
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
提高防范意识
积极抵制网络谣言
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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