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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东营警方公布2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所属分类:虚构险情 阅读次数:2399 发布时间:2024-07-15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依托“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从严整治网络造谣传谣问题。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

01

典型案例

2024年6月,东营网民朱某在微信群里,以侮辱性言论公然侮辱他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某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02

典型案例


东营马某于6月23日至7月2日共拨打了七次110报警电话谎报虚假案情,严重浪费了警力,扰乱了公共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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