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重阳节,南京中院组织开展涉老案例集中采访活动。《江苏法治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苏电视台、南京电视台、紫金山新闻、交汇点、江苏经济网、改革网、爱南京等十余家媒体对此进行了宣传报道。
今天
让我们听南京法院的法官们
聊聊老年人权益保护那些事
老人被忽悠办理游泳卡
想要退卡却难如登天
01案情简介:
67岁的张阿姨长期患有腰疼的症状,为了锻炼身体,她前往家附近的某健身房咨询游泳相关事宜。店里销售人员积极向张阿姨推荐办理游泳卡,并称店里的泳池为温水,游泳有助于缓解腰疼。在销售人员的一番介绍下,张阿姨购买了为期两年的游泳卡及8次泳教课,费用共计5000余元。张阿姨先后三次去健身房试游,但均因水温太凉,身体无法坚持,未实际游泳。后张阿姨腰疼加剧,医生建议其身体不能再受凉。张阿姨遂来到健身房要求退卡退款,但健身房表示只可冻结卡不能退款,并口头承诺卡会一直冻结至张阿姨身体恢复至可以游泳。
雨花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60岁以上会员办卡,需提供有效医生证明文件确保身体适合训练并提供家属签署之免责协议方可办理。张阿姨办卡时已满67周岁,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专业机构,在既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张阿姨提供有效医生证明文件及家属签署免责协议,又未对张阿姨的身体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与其签订了游泳服务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之后,因张阿姨身体需避免受凉不适宜游泳,案涉游泳服务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且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综上,法院判决健身房全额退还办卡费用。
02法官说法:
雨花台法院少家庭副庭长王轶
近年来,健身房也逐渐成为老年人的“打卡地”,但健身房办卡容易退卡难常常备受诟病。老年人群体在选择健身房预付卡消费服务时,更应当保持谨慎理性的态度,切忌被天花乱坠的宣传所混淆误导,也勿被低价优惠活动所诱惑。在与健身房签订合同时,应当全面细致阅读条款,对有疑问的条文规定应及时提出异议,充分考量后再进行选择。
高龄老人饱受噪音油烟侵扰
法官实地走访解民忧
01案情简介:
82岁的王大爷家住二楼,其楼下系餐厅,噪音和油烟问题长期侵扰着他。他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均未得到解决。王大爷遂诉至栖霞法院,请求判令楼下的餐厅经营者排除妨碍、消除噪音,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栖霞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老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并组织双方到现场勘验。法官先赶到被告餐厅了解经营情况,并前往厨房要求被告将燃气灶打开、油烟机打开,同时与被告共同前往原告家中,实地感受噪音、油烟。经现场测试,双方均认可存在低频噪音、油烟管道漏风、烟味难闻等问题。随后,法官又走访了左邻右舍,居民们纷纷表示同样困扰于该噪音和油烟的污染。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调解,被告承诺十天内对油烟出口改道并消除噪音,老人对此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圆满解决。
02法官说法:
栖霞法院迈皋桥法庭庭长许庆林
相邻关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对于来自相邻不动产的轻微侵害在没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时,应当予以必要容忍,但如果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受侵害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法官通过现场勘验查明事实,督促餐厅立即停止侵害,进行整改,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邻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孀居老人被老伴子女索要“房租”
法院判决保障“老有所居”
01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刘某某(1996年去世)生前系夫妻,共育有李甲等五个子女。1997年12月,李某某与杨某再婚。2003年,李某某购买案涉房屋,杨某一直居住使用案涉房屋。2017年7月,李某某去世。后李甲等五姊妹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李甲等各继承享有七十二分之十三的产权份额,杨某继承享有七十二分之七的产权份额。2019年10月,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各继承人名下,按份共有。2022年1月,李甲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案涉房屋占有使用费。
秦淮法院认为,杨某因婚姻关系自房屋购买后居住至今,其系耄耋老人,年逾九十,名下并无其他房屋居住,故综合房屋来源、双方的居住情况、居住需求及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等因素,对原告要求杨某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法官说法:
秦淮法院少家庭法官顾荣荣
本案中,在世的再婚老人与再婚配偶结婚后一直长期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基于权利来源,在世的再婚老人的权利应当进行更为特殊的保护,无论其享有多少权利份额,在其他按份共有人没有重大理由且再婚老人并非以故意侵权为目的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无权要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也无权要求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再婚老人搬离或者支付使用费,确保再婚老人老有所安。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不因“分家契约”而免除
01案情简介:
吴老太与其丈夫老赵育有三个孩子,长子赵大、次子赵二和女儿小赵。2006年,吴老太和老赵因为赡养问题,与长子赵大、次子赵二签订分家契约书。契约书约定:吴老太和老赵的现有财产均分给长子赵大、次子赵二,赵大负责赡养吴老太,赵二负责赡养老赵。2012年,老赵去世,赵二为其办理丧事并承担丧葬费用。2022年,吴老太因骨折住院治疗,出院后吴老太部分失能,日常生活仍需护理及服药治疗。吴老太住院治疗期间由赵二照顾。出院后,由赵二及小赵轮流照顾。吴老太除政府每月发放的530元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吴老太诉至高淳法院,要求三子女承担赡养费每月1500元及其他费用。
高淳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是违反《民法典》中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规定的,此类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吴老太已年过9旬,作为子女,除了生活上应当给予照顾及精神上给予抚慰外,经济上还应当给予扶助。综合考量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顾、精神抚慰及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多寡等情况,法院判决赵大、赵二、小赵按比例承担相应赡养费及医疗费。
02法官说法:
高淳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丁俊
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样的情感不应以一份“分家契约书”而分裂。本案中,赵大以多种借口既拒绝支付赡养费用,又拒绝直接照料吴老太生活,其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忽视,对道德要求的漠视。正是基于吴老太各子女上述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法院对赡养费用的承担比例作出相应的调整,倡导子女之间以骨肉亲情为重,互相体谅与协作,共同陪伴父母度过幸福美满的晚年。
拒绝子女“啃老”
法院判决成年子女迁让房屋
01案情简介:
高某夫妇俩均已年过八旬,膝下育有一女小高。小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长达近15年的时间里,多次拒绝家人、社区安排的工作,不上班,不加节制高消费。小高独自霸占高某夫妇位于浦口某街道的唯一房产,致使高某夫妇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同时还要负担小高每月生活费。高某、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高腾出案涉房屋。
南京中院认为,高某、方某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高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属于无权占有。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小高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小高仅以生活困难为由占有父母所有的案涉房屋,拒绝迁出,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小高在判决生效30日内迁出案涉房屋。
02法官说法:
南京中院少家庭法官相媛媛
高某夫妇目前均年逾八十,小高作为子女对父母本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保障耄耋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但其不但未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反而侵占父母的唯一住房,且不通过自身劳动维持个人生活,完全依靠年迈的父母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小高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公正裁判有助于引导成年子女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