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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知法丨老年人权益保护知多少

所属分类:虚构险情 阅读次数:1868 发布时间:2024-09-14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为了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我国多部法律均对老年人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下面,就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保护的。


典型案例

陈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育有三子。1994年,陈某、冯某与三个儿子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三个儿子每月给老两口生活费50元,医药费由三个儿子分摊。但自该协议签订之后,长子一直未向陈某、冯某支付赡养费、医药费,也没有尽到赡养和照料两位老人的义务,故陈某将长子起诉至法院。

长子称陈某每月有3400元左右的收入,即使没有赡养费也能生活,且其需负担自己和老伴的生活费、医疗费,无能力支付陈某赡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善孝为先”,虽然陈某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最终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陈某的实际支出以及长子的经济能力判决长子给付陈某一定的赡养费用。


法官解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陈某之所以将长子诉至法院,其根本原因并不是长子未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而是长子这么多年对老人的不闻不问让老人寒了心,也让其他两个兄弟颇有怨言。应当指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司法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老人是因为子女不“常回家看看”才一气之下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也不是老人们的根本目的。

因此,在上述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多次与长子沟通,告知其应当关心陈某的精神需求,不仅要在物质上予以供给,更要在精神上予以照料,多回家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一旦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受到侵害,老年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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